最近,延寿县法院宣判了一起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案。被告人芦甲、芦乙因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被判有罪,芦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,芦乙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。

案情简介

被告人芦甲明知许某(另案处理)出售的饲料中含有盐酸克仑特罗,“瘦肉精”,但仍从许某处购买了400斤饲料。被告人芦乙知道该饲料含有“瘦肉精”成分,但仍按照芦甲的要求,将其喂食给芦甲养殖场内的育肥牛。随后,芦甲将被喂食过“瘦肉精”的育肥牛进行售卖。

法官提醒

食品安全一直备受关注,“民以食为天,食以安为先”强调了食品对每个人生活的重要性。不法商家为了牟取利润,有时会向食品中添加禁用的化学品,如瘦肉精,这样的行为不仅触犯了法律,还对人民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。生产者和经营者若被发现使用违禁品,将面临刑事处罚并可能被限制继续从事相关行业,并需要赔偿罚款等行政处罚。因此,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需要格外小心,发现有毒、有害食品时,应当及时向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。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和他人的生活安全。

法条链接

制造和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是严重犯罪行为,严重危害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。

禁止将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掺入食品中并进行销售,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。如果出现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,犯罪者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以罚金。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况下,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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